移民簽證申請人可能有資格豁免簽證被拒的一種方式,是通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提交I-601特許豁免表格,證明申請人有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配偶或子女),如果申請人被禁止移民到美國,申請人將遭受 「極端困難」。
極端困難一詞並不是由法規或條例所定義,而是通過審查側重於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的幾項不同因素來主觀認定。部份可能被斟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移民簽證申請人在母國的生活品質,如果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因為移民簽證申請人無法移民美國而需要搬遷;
- 如果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有子女或教育機會,如果子女被要求搬遷到移民簽證申請人的母國;
- 心理上的影響,如因家庭分離而導致憂鬱症;
- 對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的健康考量,如移民簽證申請人母國的醫療設施不足或治療選擇有限。
除了上面所提的部份因素,美國移民局另外有確定了下方具體會被斟酌的因素,以評估是否有極端困難的狀況存在:
- 財務考量。這包括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無法在國外找到工作、習慣的生活標準下降、出售住宅或公司而造成損失、或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的家庭成員可能需要一起遷居國外而造成醫療費用增加。
- 教育考量。這包括如果子女與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一起搬遷,未成年受撫養人將失去更高的教育機會,以及子女在美國接受的教育品質受到影響。美國移民局也會評估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將遷居的國家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受撫養子女學習該語言的困難程度。
- 健康考量。這包括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目前或正在進行的治療,不論在國外是否也有相關治療。相關治療的費用也應在財務考量中加以斟酌。
- 個人考量。這包括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與美國之間的聯繫,以及任何受撫養子女和其他可能需要遷居國外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聯繫。
- 特殊因素。這包括語言、文化和宗教差異,以及對符合條件的美國親屬如果被要求遷居國外可能遭受的迫害、人身傷害或社會污名的正當恐懼。
證明極端困難往往需要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所具備的技能和知識。欲瞭解更多資訊,請透過 info@enterlinepartners.com 聯繫我們,預約諮詢我們在亞洲區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辦公室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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