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提出了一項新規定,該規定將要求移民擔保人對在擔保外國國民獲得移民簽證時未履行的契约義務承擔責任。這項新規定是在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作出裁决之後作出的(網站),允許國土安全部(DHS)在聯邦法官先前的一項裁決暫時禁止DHS實施公共負擔調查結果後,恢復實施全國公共負擔的不可受理性(參閱此文章)。
擬議的規定要求通過I-864支持宣誓書或I-864EZ擔保移民的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提供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分,最近三年的所得稅申報表認證副本以及銀行帳戶信息,以證明他們可以維持必要的收入,以在必要時支持移民。
此外,新規定將要求任何獲得某些公共利益的申請擔保人,在提交I-864的最後36個月內或未能履行支持被擔保移民的先前義務,必須由未在同一時間獲得公共利益的聯合擔保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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