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EB-5 投資人而言,當原始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將投資資金償還予新商業企業時,資金再部署便成為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改革與誠信法案》針對新商業企業在持續維持 EB-5 投資人資金處於風險狀態的同時,何時必須進行資金再部署,訂定了具體規範。
根據 RIA 法案,國土安全部部長應制定相關法規,允許新商業企業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況下,將投資資金再部署至美國境內或其領土的任何地點,以維持 EB-5 投資人資金持續處於風險狀態。
資金再部署的要求
RIA 法案規定,投資資金進行再部署時,必須符合以下四項主要條件。
1. 已善意執行商業計畫
新商業企業必須本於善意執行資本投資專案的商業計畫,且不得對該計畫進行重大變更。
此項要求著重於原始投資專案是否依照原先規劃的商業計畫執行,以及該計畫是否未經重大修改。
2. 已滿足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新商業企業必須創造足夠數量的全職工作職位,以滿足該企業所有 EB-5 投資人適用的就業創造要求。
依據法案所規定的計算方法,所需的工作機會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創造,並以相關方法加以證明。
因此,在依據上述規定進行投資資金再部署之前,必須先滿足適用的就業創造要求。
3. 最初投入的資金已獲償還
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必須依照商業計畫中原先規劃的投資安排,償還最初投入的資金。
換言之,資金再部署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最初投入創造就業機會實體的資金,已依照商業計畫所規劃的原始投資架構完成償還的情況。
4. 再部署的資金必須持續處於風險狀態
當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償還資金後,該筆資金仍必須持續處於風險狀態。
RIA 法案明確規定,資金不得再部署至股票或債券等被動型投資。
此項要求反映了資金再部署規定的目的:允許投資資金進行再部署,同時確保 EB-5 投資人的資金持續處於風險狀態。
資金可以再部署至哪些地點?
當符合相關法定要求時,RIA 法案允許新商業企業將投資資金再部署至美國境內或其領土的任何地點。
因此,該規定並未將符合資格的資金再部署限制於原始資本投資專案所在地,或區域中心的地理範圍內。核心要求仍在於必須符合資金再部署的法定條件,並確保再部署的資金持續處於風險狀態。
未遵守規定的後果
RIA 法案亦針對違反資金再部署相關要求的情況訂定了相應後果。如果國土安全部部長認定,新商業企業在再部署透過區域中心投資的資金時,違反任何適用的相關要求,國土安全部部長應終止該區域中心的指定資格。因此,對於負責處理 EB-5 投資資金再部署的區域中心及新商業企業而言,遵守相關法定要求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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