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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以下簡稱「RIA」)於2022年3月15日由美國國會通過,並由總統喬·拜登簽署生效。這是國會對「就業型第五類優先移民簽證」(簡稱「EB-5」)類別的一項重要更新,同時也重新授權原本EB-5法案中的「區域中心計畫」(簡稱「計畫」)條文。RIA包含了對EB-5移民簽證類別的多項變更。

 

對於過去的投資人來說,最重要的是RIA重新授權了區域中心計畫,並允許那些在計畫於2021年6月底失效前已提交I-526申請的投資人,能夠繼續其取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綠卡)的申請過程。

 

RIA內容非常全面,涵蓋了對該計畫的廣泛變更。RIA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區域中心計畫獲得重新授權,並加強誠信機制;
  2. EB-5簽證的最低投資金額提高;
  3. 針對「目標就業區」的認定標準有所調整;
  4. 強化誠信審查程序,以提升EB-5的透明度與安全性;
  5. 為新投資人設立新的「保留簽證」類別;
  6. 投資人將受益於更多保障機制。

在這一系列文章中,我們將逐一說明RIA的各個面向,以及這些內容可能對考慮透過EB-5簽證投資移民美國、為自己與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取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所造成的影響。

RIA - 01 專屬簽證

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簡稱 “RIA”)中的「增加投資金額」條款,將最低投資門檻調高,以因應通貨膨脹,並確保該計畫在促進美國經濟成長與創造就業方面持續有效。

根據更新後的規定,EB-5 計畫所要求的一般投資金額已從 100 萬美元提高至 105 萬美元。針對目標就業區(TEAs),也就是包含鄉村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的投資,最低投資金額則從 50 萬美元提升至 80 萬美元。自 1990 年 EB-5 計畫創立以來,原本的投資金額一直未曾調整。

這些變更旨在維持該計畫為美國企業籌集大量資金的能力,並鼓勵在需要經濟發展的地區進行投資。調高最低投資金額,可確保該計畫持續實現創造就業與帶動落後地區成長的目標。透過提高投資門檻,RIA 旨在使該計畫更符合當前的經濟情況,同時持續吸引外國資金進入美國。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 (“RIA”)中的「重新授權與穩定性」條款,著重於延續並強化原本於 2021 年失效的 EB-5 區域中心計畫。該區域中心計畫為美國國會於 1990 年通過之 EB-5 投資移民計畫的一部分,允許外國投資人透過對經指定之區域中心所贊助的企業與項目進行合格投資,並藉此創造美國就業機會,以符合申請美國永久居留的資格。

區域中心計畫原本一直屬於「試辦性質」或暫時性質的計畫。此次重新授權將該計畫延長五年,為參與該計畫的投資人與企業提供更穩定與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此外,本法案新增多項保障措施,以強化監督並確保遵守聯邦法規。這些措施包含對區域中心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例如透過定期報告、定期審計,以及強化對投資流向與就業創造的追蹤,以提升透明度。

RIA 並規定建立一套資料庫,以便持續監控區域中心的合規情形及 EB-5 項目的執行情況。

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外界對該計畫的信心、防止詐騙行為,並維護整體計畫的誠信,進而持續吸引外國投資,支持美國的就業成長與經濟發展。

RIA – 02 定義

根據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對於 EB-5 計畫中「資本」的定義已進行更新。資本包括現金,以及任何由投資人所有且控制的實體動產、不動產,或混合型有形資產,並實際投入或貢獻於企業中。若資產是由信託代為持有,只要投資人對該資產具有無限制的使用權,也可視為有效資本。這確保資金可真正用於投資與創造就業。

資本須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採用的其他標準會計準則,在投資當下以美元公允市值進行評估。此舉可確保投資評估的統一性與透明性。

不符合資本定義的資產類型包括:

  • 非法取得的資產:任何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資金或資產均不被認定為有效資本。
  • 債務性質的投資:以貸款、債券或其他債務協議形式投入企業的資本不符合規定,因為 EB-5 計畫要求的是股權性質的投資,而非債務性質(也就是說,投資人不得以借貸方式將資本提供給企業)。
  • 保證報酬的投資:若資本投資保證獲得報酬,或附帶任何債務性質的回報協議,例如保證回本,即不符合規定。EB-5 計畫的本質是支持具有創業風險的投資。若投資產生利潤(如貸款利息),只要該利潤並未被保證,也可接受。換言之,必須存在利息可能無法實現的風險。
  • 可要求回收的權利:若資本投資附有契約性質的強制回收條款,例如強制贖回或轉售權等,也不符合 EB-5 的資本要求。
  • 具實質利益的對價:投資人不得獲得任何可被視為投資保證報酬的實質性利益。例如承諾可在開發商相關物業中免費住宿,可能被認定為變相保證回報。

不過,如果投資包含企業回購選項,但該選項的行使完全由新商業企業自行決定,且不保證返還固定金額的資本,則此類投資仍可能符合資格。若此類投資發生於投資人完成 EB-5 程序之前,且不符合其他 EB-5 要件(例如未滿足投資維持期間),則投資人必須撤回申請。

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鄉村地區」一詞用來指稱那些符合較低投資門檻(即 80 萬美元,而非一般基本金額 105 萬美元)的地區。該項設計旨在促進基礎建設投資、地區發展與經濟成長於人口較少的地區。

根據 RIA,「鄉村地區」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不屬於「都會統計區」(“MSA”):依據美國行政管理與預算局(“OMB”)主任的劃定,若某地雖具備鄉村特徵,但位於 MSA 的範圍內,則不得被視為鄉村地區。
  2. 不在人口達兩萬人以上的城市或鎮的範圍內:亦即該地不得位於任何人口達 20,000 人以上的城市或鎮的行政邊界內。

此概念的引入,是為了鼓勵投資流向鄉村社區,這些地區通常面臨人口密度低、基礎設施與服務資源不足、經濟機會有限等挑戰。美國國會透過將鄉村地區納入 EB-5 計畫的優惠對象,期望引導更多資金投入這些地區,藉以支持其特殊發展需求,並促進其長期經濟成長。

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有三個關鍵概念需要理解:「基礎建設項目」、「鄉村地區」以及「目標就業區」(“TEA”)。以下是各術語的清楚說明:

基礎建設項目
基礎建設項目是指由政府機構(如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主導之資本投資項目。這類項目通常由創造就業機構與新商業企業合作,接收 EB-5 投資人之資本投入。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共基礎設施,同時創造就業機會並帶動當地經濟成長。

鄉村地區
根據 EB-5 規定,凡是位於「都會統計區」(“MSA”)範圍內的地區,不得被劃定為鄉村地區。此限制確保「鄉村地區」的定義專門適用於真正位於都會區之外的地區。此外,任何位於人口達 20,000 人以上的城市或城鎮範圍內的地區,也不被認定為鄉村地區(依據最近一次十年人口普查資料)。鄉村地區在 EB-5 計畫中扮演重要角色,因為這些地區通常面臨經濟困難,且能從創造就業的投資中受益。

目標就業區
由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指定之「鄉村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皆屬於目標就業區。位於目標就業區的 EB-5 項目符合較低最低投資金額(80 萬美元),相對於一般標準金額(105 萬美元)更具吸引力。由於目標就業區通常面臨較高的失業率或其他經濟困境,因此成為 EB-5 投資的優先對象。投資人若選擇投資於目標就業區,可適用較低投資門檻,同時對處於經濟困難中的地區產生實質正面影響。

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關聯就業創造實體」是一個重要術語。在 EB-5 投資移民計畫下,外國投資人透過對新商業企業的投資以創造美國就業機會,進而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若某公司由與新商業企業或 EB-5 區域中心有關聯之個人所擁有、經營或控制,則該公司即被視為「關聯就業創造實體」。

 

換言之,當一家公司與控制該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的人士有關聯,即屬此類實體。這些關聯實體在實現 EB-5 計畫創造就業的核心目標上扮演關鍵角色。它們並非獨立運作,而是與新商業企業及資金流動管理的區域中心緊密合作,確保資金投放於能夠產生就業的項目。

 

RIA 通過強化對這類實體的監管機制,確保其經營合法合規,並且確實將 EB-5 投資用於創造就業,從而維護整體計畫的誠信。

 

投資人有責任了解這些就業創造公司的結構與運作方式,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其資本的運用與是否達到 EB-5 計畫的就業創造標準。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並確保其所支持之項目的順利執行,區域中心必須確保所有關聯實體均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明確定義了多個與 EB-5 投資移民計畫密切相關的重要術語。其中,「關聯就業創造實體」、「就業創造實體」與「新商業企業」為三個核心概念,對投資人與參與企業而言,了解這些定義至關重要。

  1. 新商業企業
    「新商業企業」是指在美國境內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用於接收外國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並參與 EB-5 計畫。其形式可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合法商業結構。新商業企業可為公有或私有,其主要功能是作為資本接收方,進行合法經營活動。
  1. 就業創造實體
    「就業創造實體」是指在美國境內依法成立、從事合法營業活動的任何組織,無論其法律結構為何。該實體通常負責實際的就業創造,並透過 EB-5 投資人資金的運用來達成此目標。在多數結構中,投資資金會由新商業企業以貸款或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注入就業創造實體。部分情況下,就業創造實體與新商業企業可以為同一實體,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則為分開設立的兩個單位。
  1. 關聯就業創造實體
    若某實體由與新商業企業或 EB-5 區域中心有關聯之個人所擁有、經營或控制,則該實體即為「關聯就業創造實體」。也就是說,當企業與掌控新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之人員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即屬此類。了解這些實體之間的角色與關係,有助於投資人辨識資金的流向、就業創造的責任與相關風險,並確保其投資計畫符合 EB-5 的相關法規要求。


在 EB-5 的實務操作中,結構可能有多種形式與組合,但多數項目都會涉及上述一個或多個實體。了解這些實體間的角色與關係,有助於投資人辨識資金流向、就業創造責任及風險所在,並確保其投資計畫合乎 EB-5 的法規要求。

RIA – 03 子女與超齡問題

根據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對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8 U.S.C. §1153(h))第 203(h) 條進行修訂,明確規範在 EB-5 計畫中,外國投資人子女的年齡如何認定。

依據 RIA 及第 203(h)(5) 條修訂,若投資人的「子女」已滿 21 歲,但在其父母(即投資人)依據第 (b)(5) 款合法取得永久居留資格時,以外國投資人子女身份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該子女仍可繼續被視為主申請人的子女。最重要的是,若符合特定條件,此「子女」身份可延續至後續的 EB-5 I-526 表格申請中。

依照美國移民法,「子女」定義為未滿 21 歲的父母後代。一旦年滿 21 歲,則其身份轉為「兒子或女兒」。

欲維持子女身份於後續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子女必須保持未婚狀態;
  2. 後續申請必須由主申請人(即父母或主要投資人)提出,且最遲不得超過投資人有條件居民身份終止後一年內。

此規定確保即使子女年滿 21 歲,仍可受益於家庭為基礎的 EB-5 移民流程,保持家庭移民的連續性。

值得注意的限制是,任何外國人於年滿 21 歲後,僅能在一次後續申請中被認定為「子女」,以確保移民程序有明確界限,避免「子女」身份無限延長。

在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中,引入了 EB-5 签證類別的「同步提交」機制。此機制允許已在美國境內、符合資格的 EB-5 投資人,同時提交 EB-5 投資人移民請願書(Form I-526/I-526E,以下簡稱「EB-5 請願書」)及申請永久居留或身份調整(Form I-485,以下簡稱「身份調整申請」)。同步提交可縮短等待時間,並提供即時的好處,例如工作及旅行授權。

要符合同步提交資格,EB-5 投資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合法非移民簽證(如 F-1、H-1B 或 L-1)入境並實際身處美國;
• 根據美國國務院簽證公告,其 EB-5 類別優先日為當期有效;
• 符合法律規定的身份調整資格,即未受限於某些移民限制,包括非法滯留或簽證狀態違規。

同步提交具有多項重要優勢:
申請人可獲得「提前假釋」 (“AP”)及「工作授權」(“EAD”),允許在 EB-5 請願書及身份調整申請審理期間合法出入美國及工作。此外,申請人無需前往美國領事館面試移民簽證,可在美國境內完成有條件永久居留的授予程序。

符合同步提交資格的投資人應與合格移民律師討論,以全面了解其權益及潛在風險。

RIA - 04 區域中心計劃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重新授權並改革了 EB-5 投資移民計畫,該計畫提供外國投資人透過投資美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的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此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EB-5 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計畫,允許投資人透過指定區域中心集中資金,投資於促進經濟成長與創造就業的項目。

區域中心計畫於 1992 年由國會作為試辦計畫(pilot program)設立,旨在加強 EB-5 簽證類別的靈活性。此試辦性質允許投資金額對應就業創造的方式更具彈性。投資可以投入由區域中心贊助的企業或「項目」,這些區域中心須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核准。通常,區域中心管理或監督特定地理區域內的投資項目,涵蓋科技、基礎建設及房地產等領域。區域中心計畫的一大優勢在於,投資所創造的就業可計入間接或誘生的工作崗位,而不僅限於直接僱用,這有助於滿足每筆投資需創造 10 個全職工作的要求。透過此彈性,區域中心計畫對大型經濟發展項目具有吸引力,也提升了投資人參與的意願。

與原本永久性、直接投資的 EB-5 計畫(過往稱為「Direct EB-5」,現由 RIA 改稱為「Standalone Investor」)不同,區域中心計畫依然以臨時授權運作,需由國會定期重新授權。此運作模式曾造成不確定性,尤其在立法審批延遲期間。最近一次重新授權發生於 2022 年 3 月 15 日,當時拜登總統簽署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將區域中心計畫延長至 2027 年 9 月。這次為期五年的延長,旨在為投資人與開發商提供更穩定且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對 EB-5 投資移民計畫進行了多項重大改革,其中包括區域中心的設立與監管規範。

區域中心的設立旨在透過吸引外國投資,促進指定地理區域的經濟增長及就業機會。

 

由區域中心贊助的企業或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享有若干關鍵優勢。其中最重要的是可透過經濟模型計算 間接及誘生就業,幫助 EB-5 投資人更容易滿足每筆投資需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的要求。此外,項目可以將多位 EB-5 投資人的資本集合使用,使開發商能籌集更多外國資金支持其開發計畫。

 

目前,區域中心贊助的項目需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完整申請,獲批准後,外國投資人可安心確認該項目符合 EB-5 資格要求。

 

RIA 同時對區域中心制定了附加規定:「區域中心應在一個明確、連續且有限的地理區域內運作,該區域須於申請中說明,並與集中資本投資的目的相符。區域中心設立提案須證明集合的資本投資將對該地區產生實質性經濟影響。」

提案內容應包括:

  • 「基於經濟及統計上有效且透明的預測工具,對預期資本池金額、接受投資的商業企業類型、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就業詳情,以及投資所帶來的其他正面經濟效益,提出合理預測。」
  • 「監管政策與程序的說明,合理設計以監控新商業企業及任何關聯就業創造實體,確保其遵守:
    • 美國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包括移民法、刑事法及證券法;
    • 各州證券法規,涉及證券發行、投資建議提供或投資人所在地州;
    • 區域中心相關人員符合規定要求之聲明及資訊;
    • 確保計畫合規的政策與程序;
    • 區域中心所有自然人參與者的身份。」

 

這些規定的實施旨在提升 EB-5 計畫的「誠信性」,正如 RIA 名稱所示。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為鄉村地區投資建立了優先審理機制,確保針對這些地區的 Form I-526/I-526E 申請(以下簡稱「請願書」)能夠加速處理。根據此規定,鄉村地區的 EB-5 投資請願書在審理與裁定上將獲優先,讓投資人及項目開發商能享有更快速的審查與減少延誤。

由國土安全部部長指定的鄉村地區或高失業地區均被視為目標就業區(“TEA”)。鄉村地區指位於都會統計區範圍之外,且不屬於人口達 20,000 人以上的城市或城鎮(依據最近一次十年人口普查資料)。此分類的目的是鼓勵 EB-5 投資流向真正的鄉村地區,刺激當地經濟發展。

對鄉村地區的優先審理支持 EB-5 計畫的核心目標,即促進經濟增長,尤其是在通常較少受到開發關注的地區。根據統計,基於鄉村地區投資所提交的請願書,其審理速度通常比高失業率或非目標就業區地區的請願書快 100% 到 200%。

在評估 EB-5 投資是否符合「為合格美國勞工創造至少 10 個工作機會」之要求時,(改革與誠信法案)相較以往提供了更多明確的指引。

一般而言,投資於由區域中心所贊助的企業,並不要求所有符合資格的就業機會皆必須來自該企業直接聘僱的員工。透過經核准的方法計算出的「間接就業」及「誘發就業」仍然是區域中心計畫的重要優勢核心。與(改革與誠信法案)實施前相同,投資人仍可依賴具經濟學與統計學基礎且有效的方法,來計算可歸因於該投資所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這些方法可用於支持以下類型的就業機會估算: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以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因資本支出、出口收益增加、區域生產力提升,以及該專案所帶動之更廣泛國內資本投資而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

然而,間接就業創造如今受到部分限制,最多僅有 90% 的間接就業機會可被計入就業創造數量。由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直接聘僱的員工,仍可被視為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

如果 EB-5 專案所依賴的建設工程期間少於兩年,相關規定則會更加受限。在此情況下,符合要求之就業機會中,最多僅有 75% 可透過間接就業創造來滿足。

美國移民局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將商業不動產專案中預期由未來租戶所創造的部分工作機會納入計算,但前提是這些工作機會必須有有效的經濟分析方法作為支持,且確實屬於新創造的工作,而非從其他地區移轉而來的職位。此外,相關規定亦明確指出,EB-5 投資資金不得用於購買市政債券或其他可公開取得之債券。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對 EB-5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最受投資人關注的內容之一,是第108條所規定的「祖父條款」保護。此條款旨在確保符合條件的 EB-5 投資人,即使未來區域中心法案到期或國會未能及時延長授權,其已遞交的申請仍可持續審理,不會因法案失效而受到影響。

自 1993 年設立以來,EB-5 區域中心計畫一直是一項需要國會定期續期授權的試行計畫。過去數十年間,區域中心計畫曾數次因國會未能及時完成續期而暫時失效,造成許多已提交 I-526E 申請的投資人面臨不確定風險。投資人普遍擔憂,若計畫在案件審理期間到期,移民局可能暫停處理申請,進而影響綠卡申請進度及移民規劃。

為回應投資人長期以來對法案續期風險的擔憂,國會於 RIA中新增了相關保障條款,讓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在區域中心計畫未來再次面臨到期的情況下,仍有機會繼續完成其移民程序。然而,若國會直接將區域中心計畫永久化,投資人其實無須依賴祖父條款的保護。區域中心計畫自 1993 年設立以來已運行超過三十年,卻至今仍維持試行計畫的身分,這樣的制度安排確實令人難以理解。

《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第108條對《移民與國籍法》第203(b)(5)條進行修訂,並規定,即便授權區域中心計畫的相關法案未來到期或失效,美國國土安全部仍須依法律規定持續處理符合條件的申請案件。具體而言,國土安全部部長仍應:

「對於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且其投資係透過與區域中心相關聯之新商業企業進行的案件,國土安全部應持續審理依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4(a)(1)(H)條及第216A條所提出的相關申請。」

法律進一步規定,美國移民局:

  • 不得僅因區域中心計畫的授權到期,而拒絕符合資格的申請案件;以及
  • 不得因區域中心計畫授權到期,而暫停或終止已獲批准之合格申請受益人的移民簽證配額分配。


從實務角度來看,這通常意味著,只要投資人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當日或之前正確提交符合資格的 I-526E 申請,即使美國國會未來未能延長區域中心計畫的授權,該投資人仍可繼續享有案件審理及移民簽證申請程序的相關保障。

然而,投資人應了解,這些祖父條款保障並不代表 I-526E申請一定會獲得批准,也不保證最終一定能取得移民簽證。投資人仍須符合所有 EB-5 投資移民的法定要求,包括證明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符合投資項目資格規定、符合移民簽證配額規則,以及其他相關移民資格條件。此外,未來美國移民局所發布的政策指引或聯邦法院的相關判決,仍可能影響這些條款的適用範圍及法律解釋。

儘管如此,許多移民律師及 EB-5 業界專業人士仍認為,RIA 所建立的祖父條款保障,是區域中心計畫歷史上最重要的投資人保護措施之一。透過降低未來區域中心計畫到期或授權中斷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國會顯然希望為 EB-5 投資人建立一個更加穩定且可預測的長期投資移民環境。

參與 EB-5 投資移民計畫的區域中心,必須持續遵守相關的合規要求,以確保其營運的透明度與問責性。這些要求包括:若組織發生重大變更,須通知美國國土安全部;依規定期限保存相關紀錄;以及配合政府進行稽核。對區域中心而言,了解並遵守這些義務相當重要,以確保其能夠持續營運並支持 EB-5 投資項目的推動。

重大變更的通知要求

區域中心如擬對其組織架構、所有權或管理方式進行重大變更,必須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這包括區域中心的出售,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原先不受 **(H) 項規定(INA §203(b)(5)(H))**約束的個人開始參與區域中心之安排。在此類情況下,區域中心必須在該重大擬議變更實施前至少 120 天通知美國國土安全部。然而,如存在緊急情況,區域中心則必須在變更發生後不遲於 5 個工作日內提供上述通知。在任何此類通知期間,只要相關業務的變更不會對計畫資格造成不利影響,USCIS 將繼續審理依據 (F) 項規定(INA §203(b)(5)(F))提交以供核准的商業計畫,以及 I-526E 表格申請。

紀錄保存與稽核

區域中心須遵守特定的紀錄保存與稽核要求。每個區域中心都必須建立並保存與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相關的帳冊、分類帳、紀錄及其他文件。這些紀錄必須自相關交易發生之聯邦會計年度最後一日起保存五年。應保存的文件包括:用以支持區域中心年度聲明中所載任何主張、證據或證明事項的相關紀錄,以及與申請 EB-5 簽證類別的投資移民申請人相關之申請紀錄,包括 I-526E 表格申請及 I-829 表格申請。除上述紀錄保存義務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亦須至少每五年對每個區域中心進行一次稽核。每次稽核都必須包括審查依紀錄保存規定應保存的過去五年相關文件,以及審查外國投資人的資金流入各項資本投資計畫的情形。

如果有多個區域中心位於同一地點,USCIS 可在一次實地訪查中同時對多個區域中心進行稽核。

遵守上述稽核要求是維持區域中心資格認定的重要條件。如果區域中心拒絕同意接受稽核,或蓄意試圖阻礙稽核的進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終止該區域中心的資格認定。

在 EB-5 移民投資人針對區域中心所推動的投資項目提交 I-526E 申請之前,區域中心必須先針對相關新商業企業中的每一個特定投資項目,向美國國土安全部提交 I-956F 申請。I-956F 申請必須提供該投資項目的完整資訊,包括擬議的投資內容、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投資發行文件、潛在風險,以及是否符合相關證券法規的要求。

商業計畫與經濟分析

I-956F申請必須包含針對特定資本投資項目的完整商業計畫。此外,區域中心還必須提供一份具可信度的經濟分析,以評估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且所採用的分析方法必須在經濟及統計上具有效性與透明度。

I-956F申請還必須包含依據《1933 年證券法》規定,依法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任何文件,以及依法應向各州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相關文件。

投資與發行文件

區域中心必須提供與該投資項目相關的投資及發行文件,包括認購協議、投資協議、合夥協議、營運協議、私募備忘錄及投資條款清單等文件。

所需文件還包括管理人員、主管、董事及其他負有類似職責人員的個人簡歷、提供給潛在移民投資人的商業計畫說明,以及與該投資項目相關的行銷資料或已準備使用的行銷資料草稿。

視具體情況而定,這些投資及發行文件必須包含數個重要事項的相關資訊。

首先,相關文件必須揭露與新商業企業(NCE)及就業創造實體(JCE)相關的所有重大投資風險。

此外,相關文件也必須揭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就業創造實體(JCE),以及其負責人、律師或負責招募或推廣相關實體之人員之間,目前存在或未來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

所需揭露的資訊還包括任何尚未解決的重大訴訟或破產案件,以及在最近十年內,無論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所作出的任何重大不利判決或破產命令。

如果上述事項涉及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任何相關的就業創造實體(JCE),或上述任何實體的負責人在相關期間持有多數股權的其他企業,皆適用此項揭露要求。

與投資發行相關的費用及報酬

投資及發行文件還必須提供與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相關的報酬支付資訊。

這包括揭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NCE)或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已支付或將支付給參與該投資證券發行的代理人、中介人或證券經紀商的任何費用、持續性收益或其他形式的報酬。

揭露內容還必須說明相關人員已提供或將提供的服務,以及其有權收取相關費用、收益或其他報酬的原因。此外,如果在提交申請時已知相關人員的資訊,則必須提供其姓名及聯絡資訊。

證券法規遵循政策與程序

I-956F 申請必須包含區域中心相關政策與程序的說明,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盡職調查相關程序。

這些政策與程序必須經過合理設計,以確保區域中心及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在進行相關資本投資項目的證券發行、購買或銷售時,遵守適用的美國聯邦證券法及相關州的證券法規。

證券法規遵循聲明

最後,區域中心及任何擬向移民投資人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就相關資本投資項目的證券法規遵循情形提供聲明。

經過盡職調查後,該聲明必須確認,據聲明人所知,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員工,以及與區域中心和其關聯證券發行人有關的任何相關人士,在證券的發行、購買或銷售過程中,均遵守美國聯邦證券法及適用的州證券法規。

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商業計畫申請要求,並不僅限於提交商業計畫本身。在移民投資人針對特定投資項目提交 I-526E 申請之前,區域中心必須提供該資本投資項目的詳細資訊,包括預計創造的就業機會、證券申報文件、投資及發行文件、重大投資風險、利益衝突、訴訟及破產事項、報酬安排、盡職調查程序,以及證券法規遵循情形。

這些要求建立了一套完整且詳細的規範,明確說明透過相關新商業企業進行每一項特定投資發行時,必須提供的資訊及文件。

我们做什么?

Enterline and Partners是一家由美國人設立的移民投資顧問公司,總部設立在越南的胡志明市,菲律賓的馬尼拉也有據點。

由具有多年經驗的美國持牌移民律師所創辦和管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讓越南和東南亞的人民能夠在越南接觸到有能力的美國移民律師,來滿足他們的需求。我們為客戶提供廣泛的移民和投資相關服務。除了美國律師之外,我們的團隊還包括了越南律師和非常有經驗的投資顧問。

Enterline and Partners由越南本地的員工為我們的持照美國移民律師們提供協助。

持牌移民律师 - 值得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Licensed Immigration Attorneys - trusted law firm

从学生签证到基于家庭的美国移民,我们随时为您在美国开始生活的整个过程提供支持。

听取 enterline & Partners 客户的意见

Enterline & Partners 拥有超过 15 年的经验,为您提供信誉良好的服务。

Taylor Maryon
Taylor Maryon
★★★★★
我和我的妻子无法表达对 Ryan Barshop 和他的助理 Maricar 的感激之情。在接手我们的案件后,这个涉及在领事馆提交申请的罕见案例,Ryan 立即且巧妙地指导我们通过复杂的流程,最终让我的妻子顺利获得了 CR-1 签证。

作为一位杰出且专业的律师,Ryan 对移民法有着渊博的知识。他在整个过程中随时向我们通报进展,而 Maricar 则帮助我们跟进许多文件和预约。他们的处理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费用非常合理,而且还涵盖了超出我预期的服务。

我已经并将继续毫不犹豫地推荐 Ryan 律师给任何人。Ryan 和 Maricar,非常感谢你们的一切!
Ron Schroeder
Ron Schroeder
★★★★★
我和我的妻子写这封信是为了表达我们对你们在我妻子移民美国过程中的出色代理服务的深深感激之情,最终她成功成为了美国公民。律师 Ryan Barshop 和他的团队展现了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在取得成功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切始于我妻子在越南居住期间申请美国签证,短短三年后,她就宣誓成为了美国公民。这一切都归功于 Ryan 和他的团队的辛勤工作。你们不懈的支持和专业的态度帮助我们取得了胜利,我们对你们的努力和承诺深表感激。今天,我的妻子已成为美国公民,我们将永远感激不尽。

致以诚挚的问候,

Ron 和 Huyền Schroeder
Jim Allen
Jim Allen
★★★★★
我们请了 Enterline 帮助处理我妻子的移民签证文件。

Ryan 和 Leah 带领我们顺利完成了整个流程。我妻子最近在美国领事馆通过了签证面试,成绩非常优秀。

我们计划继续请 Ryan 和 Leah 协助我们,直到我妻子完成入籍的所有过程。他们回答了我们所有的问题,并在案件的重要阶段给予了帮助。

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花的钱真是值得!
Ngoc Lofaso
Ngoc Lofaso
★★★★★
我和我的丈夫以及妈妈非常感激你们专业且友善的服务!Ryan 先生和 Leah 女士及时且专业地回应了我们许多问题和担忧,并帮助我们为几位家庭成员提交了申请。他们一步步地引导我们,准备所有文件,从面试前的指导和建议,到最后一直陪伴到我妈妈顺利抵达美国。最大的好处是我和丈夫可以专心于日常工作,不用担心自己处理文件时会出错!我妈妈最近已经获得了移民签证,并安全抵达美国。我们其他家庭成员还在等待中。未来我们还会继续使用他们的服务和专业知识。多年前我们合作的律师退休了,他把 Ryan Barshop 律师推荐给了我们。我会毫不犹豫地向家人和朋友推荐 Ryan。
Linh Vu
Linh Vu
★★★★★
Ryan 先生非常有知识,助理 Leah 也非常出色。我特别喜欢与 Enterline and Partners 合作,因为每个人都非常友好。在配偶申请过程中,我选择留在越南和家人在一起,所以我不必离开越南。Ryan 先生帮助我成功建立了居住意图,让我丈夫顺利拿到签证,没有遇到任何问题。我觉得没有他们的帮助,我根本无法做到。
Luke Kemp
Luke K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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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和他的助理 Leah 帮助我们成功穿越了美国移民法的迷宫。我非常怀疑我们能否自己处理那一团乱麻。David 和 Leah 细心地带领我们一步步完成了整个过程。(你会惊讶这个过程有多少步骤!)有一次,我们的申请被卡住了,因为我在过去 17 年都在越南生活和工作,没有明确的美国居住地址。David 向更高层的官员解释了我们的情况,才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没有他,我们可能还在原地踏步。几天前,我的妻子收到了移民签证。我强烈推荐 David 和 Leah!
Jenny Thao
Jenny Thao
★★★★★
我们很高兴找到一位在越南设有办公室的美国律师。David 和 Ryan 非常专业,他们解答了其他机构无法回答的所有复杂问题。在疫情期间,他们还代表我们与大使馆联系。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谢他们所有的辛勤工作,我的丈夫拿到了绿卡,我们现在已经搬到美国了。强烈推荐他们!
Melissa Vincenty
Melissa Vince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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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同样从事移民法律的律师,我可以证明 David Enterline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他在各个方面都非常专业,并且与客户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根据我的个人经验,我知道他总是全力以赴地完成任务。他擅长以非常直白的方式解释复杂且令人困惑的概念。我毫不犹豫地推荐他的服务和团队来处理您任何的移民事务。选择他,您一定会得到妥善的帮助!
Michael Cunningham
Michael Cunning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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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和 Leah 在我们 K1 签证的过程中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在充满挑战的疫情期间。由于 2020、2021 和 2022 年的全球局势,我们不得不多次在不同大使馆之间转移案件。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并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建议。最后,由于航班延误,导致我未婚妻在面试前一天无法在办公室见到 Leah,Leah 亲自把一份文件送到了她的酒店,帮助她准备面试。面试几乎非常顺利进行,我未婚妻的签证在几天内就寄到了。非常感谢 Ryan 和 Leah 在整个过程中给予的卓越支持。
William White
William Wh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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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美国律师,我对其他律师有着很高的标准和期待。我对 Enterline & Partners 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沟通给予了最高评价。他们过去给我的建议让我非常满意,我已经向他们推荐了客户,并且将来会继续这样做。
pll pll
pll pll
★★★★★
美国移民法非常庞大且复杂,因此拥有一位知识渊博的律师来引导每一步是至关重要的。在 Enterline and Partners,尤其是 David A. Enterline 律师,我找到了这样的帮助。Enterline 律师是 EB5 领域的专家,他多次在会议上担任 EB5 专题讨论的嘉宾。我信任他和他的团队来处理重要的移民事务。David A. Enterline 律师曾帮助我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 EB5 案件,并成功获得批准。我强烈推荐他和他的团队。
phung nguyen
phung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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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体验了 Enterline 的服务,我们感到非常满意。我们会把这家公司介绍给亲戚和朋友。非常感谢 Enterline 团队!
Ronald Nair
Ronald N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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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工作非常细致和专业,对流程有着出色的了解。我强烈推荐他们。
dung phan
dung phan
★★★★★
这家公司给了我很好的体验,他们有信誉、质量和专业精神。非常幸运能够得到公司的帮助和准备所有文件。我顺利通过面试,拿到了工作机会,并在面试后3天就拿到了签证。我取得了超出想象的成功。我真诚地感谢公司,并祝愿公司健康、平安、好运,在生活和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Hà Trang Nguyễn Thị
Hà Trang Nguyễn Th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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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d 和我非常感谢律所专业的工作风格、责任心和努力。你们帮助我们在美国团聚,让我们拥有了幸福的婚姻。 真诚感谢你们所有人!
Hạnh Lê
Hạnh L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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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Ryan 先生和助理 Anh 女士帮助我和丈夫完成了美国移民文件。在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我们顺利完成了文件,并成功入境美国。
Minh Thành Phạm
Minh Thành Ph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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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人与律师进行了非常坦诚的交流。我们非常感谢他为我们提供的关于美国签证的清晰建议和信息,这正是我们家所需要的。
Thanh Cong Truong
Thanh Cong Tr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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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David 先生帮助我和丈夫实现了我们的美国梦。尽管我们在法律问题上遭遇了多次拒绝,但在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我们依然以配偶移民身份顺利入境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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