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為兩年內須有實際見面的條件取得豁免?
要將您的未婚夫/妻帶往美國,您必須要遞交一份外籍未婚夫/妻I-129F申請表格並且證明在遞件前的兩年內雙方有見過面。如果您無法證明雙方確實有見面,您是否能夠針對這項要求取得豁免呢?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豁免兩年內必須見過面的要求:
-
- 如果申請人(美國公民)和受益人(未婚夫/妻)見面會對申請人造成「極度困難」的情況;或
- 如果這樣的會面會違反受益人所屬文化的傳統習俗。
- 對申請人造成極度困難的情況。
美國移民局對這項要求的解讀基本上可以理解為申請人在生理上是不可能去和受益人見面的。
以下的情況不符合極度困難的要求:
a. 申請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支持這趟旅行;
b. 申請人無法從工作中抽身進行這趟旅行;
c. 申請人因為被監禁而無法旅行。
申請人若是身體上患有疾病,造成他/她無法旅行,這種情況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處於極度困難的情況。
- 在結婚前見面會違反受益人所屬文化的傳統習俗。
在一些文化裡,如果申請人和受益人在結婚前就見面,會違反受益人的國家文化的傳統習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尋求豁免的。申請人必須要能夠提出文件證明這個習俗。
若您對於K-1 簽證有相關問題,亦可直接聯繫我們:info@enterlinepartners.com,安排與我們經驗豐富的美國移民律師一對一會談。
同時,歡迎到我們的粉絲專頁,按讚接收我們最新的移民訊息!https://www.facebook.com/EAP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