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常被我的EB-5客戶問道: 「我可以在提交了我的I-829申請後就收回我的投資資金嗎,還是需要等到我的I-829申請被批准?」
如果投資人提交了他/她們的I-829申請尋求批准,那麼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下在提交I-829申請後,他/她們應該可以安全的收回他/她們的投資資金。
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提到了關於EB-5投資人的移除條件,並且其中的語句表示一旦一位投資人提交了I-829申請移除永久居民身份中的條件,不用等待投資人的I-829申請批准,就可以將投資資金返還給投資人。
政策手冊– 第六卷,G部分,第五章– 移除條件聲明:
「美國移民局認為,如果移民投資者總體上來說真誠的滿足了投資的要求,並且在維持期內有持續性的維持住他/她的投資資金,就算是滿足了移除條件的要求。」(增加重要性)
在接續這句話的註腳內,政策手冊聲明:
「維持期就是投資人的兩年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美國移民局審閱投資人提供的證據確保投資人在取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後的兩年內有維持住投資。投資人不需要在維持期外保持他/她的投資。」
但是,政策手冊並未明確的說「只要您遞交了您的I-829申請,您就可以收回您的投資資金。」所以,EB-5產業內的一些人士會保守的建議最安全的行為就是等待I-829的最終裁決。我的意見是這句「投資人不需要在維持期外保持他/她的投資。」- 並且2年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就是維持期– 表示投資人可以在提交I-829申請收回他/她的投資資金。這個結論也和美國聯邦法規第8卷第216.6節中關於移除條件的規定– 企業家根據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申請移除條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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