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基本上美國公民的配偶都符合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取得“綠卡”並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一般來說,一個人需要證明自己以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在美國居住一段規定的時間後才能夠歸化。但是,如果外籍人士的美籍公民配偶因工作原因居住在海外的話,該怎麼辦呢?
為了解決這種情況,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第319(b)章對於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的居住要求提供了例外條款,前提是該美國公民基於合格的聘僱關係而“經常性駐外”。合格的駐外聘僱關係的意思是美籍配偶必須是在履行聘僱合約或是命令的情況下駐外至少一年,並且是在下列的機構內任職或是擔任此種職位:
- 美國政府單位(包括美軍);
- 美國司法部長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
- 參與全部或部分開發美國對外貿易的美國公司或企業或其子公司;
- 美國依照國際條約或法律所參加的公共性質的國際組織;
- 授權在美國進行宗教活動,具有實質性的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或
- 由在美國具有實質性組織的宗教教派或派系組織所指派的傳教士。
要符合INA第319(b)章,外籍配偶必須證明他/她符合下列條件:
- 在提交申請時必須年滿18歲;
- 在提交歸化申請時必須是合法永久居民;
- 美國公民在經常性駐外以符合至少一年的駐外聘僱關係時繼續保持配偶身份;
- 與經常性駐外以符合至少一年的駐外聘僱關係的美國公民具有婚姻關係;
- 在歸化後有良好的意圖與美國公民配偶一起在美國居住,並且在該公民的海外聘僱期結束後立即前往美國居住;
- 證明他/她在歸化後的30至45天內會離開並加入公民配偶;
- 有基本的英語能力,包括說讀寫的能力;
- 對美國歷史和政府有基本的知識;
- 展示在提交歸化申請前的至少三年之內有良好的品德;
- 對美國憲法的原則和理念表示認同並且在法定的所有相關期間內贊同美國的秩序和良善。
如果您是經常性駐外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只是單純的想要了解關於這個議題,都可以聯繫我們幫助您更加了解上方所討論的居留豁免的程序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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