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2022 年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RIA”),對於 EB-5 計畫中「資本」的定義已進行更新。資本包括現金,以及任何由投資人所有且控制的實體動產、不動產,或混合型有形資產,並實際投入或貢獻於企業中。若資產是由信託代為持有,只要投資人對該資產具有無限制的使用權,也可視為有效資本。這確保資金可真正用於投資與創造就業。
資本須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採用的其他標準會計準則,在投資當下以美元公允市值進行評估。此舉可確保投資評估的統一性與透明性。
不符合資本定義的資產類型包括:
- 非法取得的資產:任何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資金或資產均不被認定為有效資本。
- 債務性質的投資:以貸款、債券或其他債務協議形式投入企業的資本不符合規定,因為 EB-5 計畫要求的是股權性質的投資,而非債務性質(也就是說,投資人不得以借貸方式將資本提供給企業)。
- 保證報酬的投資:若資本投資保證獲得報酬,或附帶任何債務性質的回報協議,例如保證回本,即不符合規定。EB-5 計畫的本質是支持具有創業風險的投資。若投資產生利潤(如貸款利息),只要該利潤並未被保證,也可接受。換言之,必須存在利息可能無法實現的風險。
- 可要求回收的權利:若資本投資附有契約性質的強制回收條款,例如強制贖回或轉售權等,也不符合 EB-5 的資本要求。
- 具實質利益的對價:投資人不得獲得任何可被視為投資保證報酬的實質性利益。例如承諾可在開發商相關物業中免費住宿,可能被認定為變相保證回報。
不過,如果投資包含企業回購選項,但該選項的行使完全由新商業企業自行決定,且不保證返還固定金額的資本,則此類投資仍可能符合資格。若此類投資發生於投資人完成 EB-5 程序之前,且不符合其他 EB-5 要件(例如未滿足投資維持期間),則投資人必須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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