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Form I-829(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遭到拒絕後離開美國,具有高度風險,且非常不建議這麼做。雖然在移民法上,投資人及其家屬在移民法官作出最終遣返命令前,仍然保有「有條件合法永久居民(CPR)」身分,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在邊境執行上採取相當嚴格的政策,即使某些做法可能並不適當,也可能對您重新入境美國的能力提出質疑或造成阻礙。
提交 I-829 申請(投資人解除永久居留條件申請)是美國 EB-5 投資移民計畫中的最後一步。當 I-829 申請獲得批准後,投資人居留身分上的兩年條件限制將被解除,正式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並使投資人、其配偶以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獲得有效期 10 年的「綠卡」。
I-829申請遭到拒絕,並不會立即導致投資人喪失其有條件永久居民(CPR)身分。投資人及其家屬仍可繼續留在美國,直到收到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並由移民法官作出最終遣返命令為止。
然而,一旦離開美國,投資人可能會在重新入境美國時面臨風險與挑戰。
主要邊境風險
- 拒絕入境: 即使 EB-5 投資人的 I-829 已遭拒絕,但尚未收到行政上的出庭通知(NTA)或最終遣返命令,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仍可能依據嚴格的邊境執法政策,在入境口岸拒絕其入境。
- 邊境拘留: 已收到 NTA 或正在進行移民法庭程序的投資人,在返回美國時,可能於機場或邊境口岸被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視為「抵達中的外國人」而遭到拘留。
- 被迫放棄永久居民身分: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官員可能對投資人進行嚴格的二次檢查,並施壓要求簽署 Form I-407(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紀錄),迫使投資人自願放棄永久居民身分並返回原居國。
- 自行遣返風險 : 在收到 NTA 後離開美國,在某些法律情況下,可能被移民法庭視為「自行遣返」或自願放棄正在進行中的遣返程序。
如果您必須出境
如果您在 I-829 申請遭拒後仍必須離開美國,為了順利返回美國,您必須隨身攜帶已過期的綠卡、可延長綠卡效期的 I-829 申請收據通知,以及能充分證明您持續具有美國居住意圖的相關文件。
此外,您也應考慮在離境前,先於護照中取得 Form I-551(ADIT)印章。部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地方辦公室對於 I-829 遭拒後是否仍符合核發 ADIT 印章資格的認定並不一致,因此您應事先做好準備,並明確主張您仍符合取得該印章的資格。若您在過程中遭遇質疑或困難,建議立即聯繫您的移民律師協助處理。
建議採取的步驟
- 取消非必要旅行: 如果您目前人在美國境內,建議延後任何國際旅行計畫,直到您的法律身分問題完全解決為止。
- 若目前人在美國境外,應儘速返美: 如果您目前身處美國境外,且 NTA 尚未正式向移民法院提交,建議您考慮立即返回美國,以避免系統全面更新後增加入境困難。
- 諮詢遣返訴訟律師: 請立即諮詢具遣返辯護及 EB-5 訴訟經驗的移民律師,以制定您在移民法庭中的應對策略。
- 返美時做好充分準備: 請事先準備好所有相關文件資料。此外,也建議您提前安排移民律師待命,以便在入境口岸遭遇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 壓力的盤問時,能即時協助溝通。
若您有任何關於「在您的 I-829 申請遭拒後,您是否仍可離開美國並再次返回美國。」的資訊,請透過info@enterlinepartners.com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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