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 EB-5 投資移民計畫的區域中心,必須持續遵守相關的合規要求,以確保其營運的透明度與問責性。這些要求包括:若組織發生重大變更,須通知美國國土安全部;依規定期限保存相關紀錄;以及配合政府進行稽核。對區域中心而言,了解並遵守這些義務相當重要,以確保其能夠持續營運並支持 EB-5 投資項目的推動。
重大變更的通知要求
區域中心如擬對其組織架構、所有權或管理方式進行重大變更,必須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這包括區域中心的出售,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原先不受 **(H) 項規定(INA §203(b)(5)(H))**約束的個人開始參與區域中心之安排。在此類情況下,區域中心必須在該重大擬議變更實施前至少 120 天通知美國國土安全部。然而,如存在緊急情況,區域中心則必須在變更發生後不遲於 5 個工作日內提供上述通知。在任何此類通知期間,只要相關業務的變更不會對計畫資格造成不利影響,USCIS 將繼續審理依據 (F) 項規定(INA §203(b)(5)(F))提交以供核准的商業計畫,以及 I-526E 表格申請。
紀錄保存與稽核
區域中心須遵守特定的紀錄保存與稽核要求。每個區域中心都必須建立並保存與該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實體相關的帳冊、分類帳、紀錄及其他文件。這些紀錄必須自相關交易發生之聯邦會計年度最後一日起保存五年。應保存的文件包括:用以支持區域中心年度聲明中所載任何主張、證據或證明事項的相關紀錄,以及與申請 EB-5 簽證類別的投資移民申請人相關之申請紀錄,包括 I-526E 表格申請及 I-829 表格申請。除上述紀錄保存義務外,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亦須至少每五年對每個區域中心進行一次稽核。每次稽核都必須包括審查依紀錄保存規定應保存的過去五年相關文件,以及審查外國投資人的資金流入各項資本投資計畫的情形。
如果有多個區域中心位於同一地點,USCIS 可在一次實地訪查中同時對多個區域中心進行稽核。
遵守上述稽核要求是維持區域中心資格認定的重要條件。如果區域中心拒絕同意接受稽核,或蓄意試圖阻礙稽核的進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終止該區域中心的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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