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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更新家庭基礎移民簽證批准的政策手冊

2024-05-27T10:50:15+07:0027 5 月, 2024|Categories: 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Tags: , ,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關於I-130表格(外國親屬請願書)的最新政策指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已發佈了關於I-130表格(外國親屬請願書)的最新政策指南,解釋了該機構在處理基於家庭的移民簽證請願批准時,如何處理更正批准通知錯誤、領事處理或身份調整的請求,以及已批准請願的路由程序。 具體來說,該政策指南的重點,將更新在USCIS政策手冊中,包括以下內容: 當請願人未明確表明受益人打算進行領事處理或身份調整時,USCIS將自行決定是將請願書轉交給國家簽證中心(NVC)還是保留請願書進行身份調整處理,這取決於受益人最近的位置,包括請願書上受益人的地址。 提供有關請願人如何通知USCIS更正錯誤或提供關於待處理或已批准請願書的更新信息,包括與受益人位置和打算調整身份或進行領事處理相關的更新。 提供USCIS如何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請願的一般指導原則。 如需了解更多有關已批准的I-130表格請願書或其他與基於家庭的移民簽證批准相關的事宜,請聯繫我們info@enterlinepartners.com,與位於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的美國移民律師交談。 ENTERLINE & PARTNERS CONSULTING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更新政策手冊,針對未及時提交的停留延期和身份變更請求進行修改

2024-01-31T14:00:45+07:0031 1 月, 2024|Categories: 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Tags: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已更新其政策手冊,有關未按時提交的停留延期和變更身份請求。 通常,一些被允許在特定時間內以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的外國國民,可以提交I-539表格,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變更申請書》,以繼續參與他們被允許進行的活動。例如,持有B-1/B-2非移民簽證的人被允許在美國停留六(6)個月,他們可以申請將其停留期延長六個月。某些外國國民還可以在符合某些標準的情況下請求將其身份變更為另一種非移民類別。例如,曾以F-1簽證身份在美國讀書的人,後來接受了一份工作並改變身份成為H-1B專業職位。 通常情況下,USCIS不會批准對未能及時提交申請(即在合法入境期限過後提交)的非移民身份延期或變更。然而,在某些情況下,USCIS可能會酌情允許在授權停留期過期前未及時提交的情況。 政策手冊中的更新指南包括以下亮點: 提供USCIS在其酌情權下,在某些條件下,允許因外國國民無法控制的情況而未能及時提交延期或變更身份,這一遲延可能是由於超出其控制的情況造成的。 澄清特殊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罷工、封鎖或其他勞資爭議引起的工作減緩或停擺;或由於政府撥款支持這些裁決的資金出現中斷而導致遲遞交的主要原因 欲獲得更多資訊,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與我們聯繫: info@enterlinepartners.com,與位於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的美國移民律師交談。 ENTERLINE & [...]

USCIS延長特定EAD的有效期至五年

2023-10-23T12:51:06+07:0023 10 月, 2023|Categories: 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Tags: , ,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正在更新其政策手冊,關於特定非美國公民發放的就業許可證("EAD")的最長有效期。 非美國公民(即在美國沒有綠卡的人)必須具有就業許可,才能在美國內合法工作。儘管某些類別的非美國公民根據其非移民簽證分類(例如H-1B、L-1公司內轉移者、E-1/E-2條約交易商或投資者等)被授權從事就業,其他非美國公民,如B-1家庭傭人,必須向USCIS申請並獲得EAD的批准,才能接受合法就業。 目前,USCIS對以下非美國公民類別發放的EAD提供最長為2年的有效期: 避難者和難民; 獲得遞解或驅逐暫緩的非美國公民; 根據INA 245正在進行身份調整申請的非美國公民; USCIS對作為難民入境的非美國公民以及尋求遞解暫緩或取消驅逐的非美國公民發放的EAD提供最長1年的有效期。 為了減輕對公眾和USCIS的負擔,政策指南正在修訂,將這些非美國公民類別的最長EAD有效期提高至最長五(5)年。 有關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 info@enterlinepartners.com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針對重新安排生物識別預約發布政策指導

2023-07-21T14:54:15+07:0021 7 月, 2023|Categories: 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Tags: , ,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已針對在申請服務中心(ACS)重新安排生物識別預約發布政策指導。 新政策包括以下內容: 改預約時間必須透過myUSCIS網站或致電USCIS聯絡中心進行。USCIS將不接受透過郵件或親自前往ACS辦事處提出的改期請求。 明確了USCIS如何評估因為正當理由而及時提出的生物識別預約改期請求。 解釋了USCIS可能考慮非及時的生物識別預約改期請求,以及未能出席預約的影響。 欲瞭解更多資訊,歡迎透過 info@enterlinepartners.com 聯繫我們,預約諮詢我們在亞洲區胡志明市、馬尼拉和台北辦公室的美國移民律師。 ENTERLINE & [...]

美國移民局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發布計算兒童年齡的新政策準則

2023-06-16T14:55:32+07:0024 2 月, 2023|Categories: 移民簽證|Tags: , , , ,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在政策手冊中發布了新準則,以確定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計算移民簽證申請人的年齡時,移民簽證名額「何時可發放」。 若父母已經獲批親屬移民類別或職業移民類別的移民申請,為了讓其子女獲得移民簽證或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並在美國拿到「綠卡」,子女必須未滿21歲。如果子女年滿21歲,通常被認為已經「超齡」,不再有資格隨其父母一同申請移民。 CSPA由美國國會所頒布,旨在通過提供一種計算兒童年齡的方法,考量移民簽證的名額「何時可發放」,以保護兒童免於失去獲得移民簽證或綠卡的資格,並由美國國務院的簽證公告欄來認定。簽證公告欄每月會更新,共有兩份表格 – 最終行動日期表格及提交申請日期表格。按照以前的CSPA準則,美國移民局在計算CSPA年齡來考量移民簽證名額時,僅根據最終行動日期表格,而不是提交申請日期表格,即使移民簽證申請人可使用提交申請日期表格來申請綠卡。 美國移民局這項新的政策變更發布後立即生效,並適用於仍在等待審批的申請。因此,部份根據舊政策而CSPA年齡超過21歲的移民簽證申請人,現在的CSPA年齡將未滿21歲。 根據新準則,美國移民局現在將使用提交申請日期表格來計算移民簽證申請人的CSPA年齡,這將提供更多關於簽證資格的確定性。然而,新政策並不能防止所有移民簽證申請人的子女超齡。 欲瞭解更多資訊, 歡迎透過 info@enterlinepartners.com [...]

美國移民局更新政策,自動延長入籍申請人的綠卡有效期

2023-06-01T10:17:21+07:0015 12 月, 2022|Categories: 移民簽證|Tags: , , , , |

自2022年12月12日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更新了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允許自動延長已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的合法永久居民的永久居民卡(通常稱為「綠卡」)的有效期。 此項更新有望幫助處理時間較長的入籍申請人,因為申請人將獲得合法永久居民(LPR)綠卡的延期,可能不需要再提交I-90更換永久居民卡(綠卡)申請表格。正確提交N-400入籍申請表格的LPR,即使沒有提交I-90表格,也可能獲得這種延期。 美國移民局將更新N-400表格收據通知上的用語,以延長相關申請人的綠卡效期,最長可達24個月。收據通知可與過期綠卡同時出示,作為就業資格驗證I-9表格清單A中的持續永居身份、身份識別和就業許可的證據。 在此變動之前,根據美國移民局政策,沒有在綠卡到期前至少六個月申請入籍的申請人需要提交I-90表格,以保持相關合法身份的適當證明文件。以往在綠卡到期前至少六個月申請入籍的申請人,有資格在護照上加蓋外國人證件、身份證明和電信(ADIT)章,作為LPR身份的臨時證明。 此政策的更新反映出美國移民局目前較長的處理時間,同時透過減少移民局辦事處ADIT蓋章預約數量和I-90表格的提交數量,以提高靈活性和效率。 相關延期措施將適用於所有在2022年12月12日起或之後提交N-400表格的申請人。在12月12日之前提交入籍申請的LPR將不會收到N-400表格的延期收據通知。如果申請人的綠卡過期,通常仍必須提交I-90表格或在護照上蓋ADIT章,以保持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有效憑證。 綠卡遺失的合法永久居民通常還是必須提交I-90表格,即使他們已經申請入籍並根據新政策獲得自動延期。這是因為非公民人士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例如綠卡。需要蓋ADIT章的申請人可以通過聯繫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要求在移民局辦事處進行預約。 如果您對美國簽證或美國移民有疑問,請透過info@enterlinepartners.com 聯繫我們,預約諮詢我們在亞洲區胡志明市、馬尼拉和臺北辦公室的美國移民律師。   [...]

EB-5投資移民計畫中的部分投資

2023-06-16T14:53:57+07:0031 10 月, 2022|Categories: 移民簽證|Tags: , , , , |

EB-5投資移民條例允許投資者在提交移民申請的I-526表格和I-526E表格時進行部分投資,並在之後再進行剩餘投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政策手冊的指南證實了這一點,至少在使用與部分投資有關的本票方面是如此。 根據8 CFR § 204.6「創造就業的移民申請」中關於EB-5投資的規定,「積極進行投資」的條款出現了七次。 (j) 與申請一同提交的初步證據。 (2) 為了表明申請人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進行投資所需的資本金額,相關申請必須附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已將所需的資本金額置於風險之中,以便為處於風險的資本創造回報。僅僅有投資意向的證據,或不涉及當前承諾的預期投資安排,都不足以表明申請人正在積極進行投資。外國申請人必須顯示出對所需資本金額的實際承諾。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v) [...]

為什麼您的案子要花這麼多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對處理案件方面的延誤仍然處於危機等級

2023-06-16T14:54:10+07:008 10 月, 2021|Categories: COVID-19, 移民簽證|Tags: , , , |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補件通知」和「意向性否決」的政策更新

2023-06-16T14:54:26+07:0027 6 月, 2021|Categories: 移民簽證, 美國政府|Tags: , , , |

USCIS 已在 USCIS 政策手冊中發布了新的政策指導,談論關於官員應發出補件通知(RFE) 和意向性否決(NOID) 的情況。 2013 年,USCIS 發布指導,指示官員於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拒絕此類案件之前發出 RFE,除非該官員確定該利益追求者不可能通過提交額外證據來克服不符合資格的認定。2018年,USCIS撤銷了這一「不可能」政策,並發佈了一項指導意見,規定官員可以在未事先發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以缺乏初始證據為由拒絕利益追求者的該申請。 [...]